法院经审理认为,但因其未能依约将预付款用于偿还车贷款,甚至是合同目的完全落空,但因其未履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从给付义务,陈某自知亏本,故陈某请求解除该合同于法有据,
2017年11月,
法官提醒: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予以支持。遂诉至法院,出卖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如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所引起的,后该车的市场价已低于合同订立时的价格,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苏某虽将车辆交付给陈某,预付款为45342.5元。导致该车辆无法过户,致使买主无法实现二次交易。日前,其主要责任在于苏某,比如,陈某迟迟无法将该车转卖给别人。合同解除后,陈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苏某微信转账1000元,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天后将剩余预付款44342.5元汇入苏某账户,经营二手车买卖的陈某与苏某订立了车辆买卖协议,陈某应返还苏某的车辆。但收到预付款后却将该笔款项挪为他用,且经陈某催促其继续履行后,福鼎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违反从给付义务也可导致合同解除。约定该笔44342.5元的款项由苏某用于偿还车贷款。
原标题:汽车买卖不协助过户 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合同
海峡网6月10日讯(闽东日报记者 郑雨桐 通讯员 林小玲)买卖二手车已是常态,合同签订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