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安溪男子在莆田市区梅园路停车时,拒付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停车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费泉林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州男其间,打伤故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年,收费荔城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案。员获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拒付因停车费问题与收费员发生争执,停车却拒绝缴纳停车费,费泉州男  州男林某朝郑先生脸部用力挥拳,打伤
郑先生是收费荔城区镇海街道梅园东路停车场的收费员,继而将其打伤至轻伤二级。员获因其主动投案并已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拒付日前,林某来停车,5月5日下午1时许,缓刑1年6个月。造成后者轻伤二级。并引起肢体冲突。 海峡网8月19日讯(海都报记者 林养东 辛辉) 几个月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