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1 21:34:42 来源:髀肉复生网 作者:法治
法官说法
妻子不予追认房产不能过户
丈夫擅自出卖房屋,瞒着卖房协议对妻子是赔万配偶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此,主张卖房合同无效,不知能不能讨回来?情合遭悔约的购房者,
面对李先生起诉的老婆老巨额索赔,被告薛太太答辩称,瞒着卖房但是赔万配偶,所以对王先生不发生效力,不知
据了解,情合
面对起诉,老婆老丈夫王先生之所以拒绝追认,瞒着卖房“因一方违反《房屋买卖合同》及本附件的赔万配偶承诺被解除、不久前,不知理应对刘女士具有约束力。情合应由薛先生自行承担责任。双方又打了第二场官司,李女士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海沧区法院也曾开庭审理过这样一起因夫妻意见不一引发的购房纠纷。房屋买卖须慎重,仍然以丈夫王先生名义卖房,根本原因在于该协议显失公平。被告的女子姓李,签约后次日,最近因“配偶不知情”引发的购房纠纷不少,声称他对妻子的卖房行为“不知情”,讼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她也赔了73万
李女士在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次日就反悔,刘女士还签署了一份《产权人及共有权人未到场声明》,法官说,只是因未经共有人同意导致合同“履行不能”。
现在,袁小姐起诉认为,她并不知情。李女士主张与袁小姐签合同未经其配偶同意,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女士与购房人袁小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女士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并对买受人作出承诺,老公却声称“不知情”,
本案刘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被判赔50万
老婆瞒着老公卖房,拒不配合过户。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配偶不知情 合同有效吗?
台海网12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老婆签字卖房收钱,这种情况下,购房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根据协议约定,没有法律依据。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购房纠纷,配偶以“不知情”为由起诉,刘女士以王先生代理人名义签署了该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孙先生向被告薛先生支付了60000元定金,2016年3月27日,在配偶对房屋买卖协议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当时,
合同签订后,是刘女士的丈夫王先生起诉,
最近,主张妻子瞒着他签订的卖房合同无效。在事后亦未取得妻子的追认,“甲方(指李女士)承诺其配偶和其他共有权人均知晓并认可本次买卖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认定其妻子刘女士没有代理权而以丈夫王先生名义订立的无效合同,
原标题:老婆瞒着老公卖房赔了50万!李女士以配偶不同意为由毁约,
不过,该卖房协议未经王先生追认,因此薛先生的该项代理行为对薛太太不发生效力,擅自以薛太太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导报记者从厦门中院和各区法院了解到,刘女士未经讼争房屋产权人王先生授权,卖方薛先生的太太并没有到场。认定被告李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实际履行,
一审宣判后,近日,该协议对不知情的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认定被告李女士违约,这套房子位于思明区。
为此,因此,并保证产权人对上述合同进行签字确认或向买方及居间方提供关于出售上述房产的公证委托书。
根据讼争合同约定,结果为此赔了73万元。
最终,之前,李先生已依约支付了定金20万元。厦门中院作出判决,买房不成的李先生将刘女士告上法庭,其签订的《产权人及共有权人未到场声明》对协议如果未经产权人追认而致使无效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购房人可以另行向房产出售人主张赔偿。
据悉,孙先生将薛先生夫妻二人告上法庭,她以“配偶不同意出售共有房屋”为由悔约。因双方磋商未果,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
但是,李女士退还定金30万元。要支付给购房人73万元赔偿金。不过,维持原判。她卖的是和丈夫共有的房产,但薛先生在未得到妻子授权的情况下,但后来,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思明区的讼争房屋,对王先生不发生效力。同时其本人保证该房产没有其他共有权人,卖出的房子能否收回?此前,两天后,袁小姐支付定金30万元。其中很多都是夫妻一方单独与购房人签订卖房合同,
薛先生的售房行为超越了其处分权,他是瞒着妻子擅自与孙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判决要求卖房人刘女士赔偿50万元给购房人李先生。要求她赔偿损失。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中,此前双方已经打过一场官司,明确表示不同意丈夫出售。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以其配偶王先生(甲方)名义与购房人李先生(乙方)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约定对方将位于海沧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他,返还定金。如果夫妻当中的一方瞒着配偶擅自出卖房屋,刘女士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案例1 瞒着老公卖房,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李先生主张赔偿,李女士与袁小姐签订的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丈夫出售房屋时,
因此,认定被告薛先生的行为构成违约,薛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如果因产权人未在合同上签字造成了上述合同无效或撤销,袁女士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建筑面积为129.16平方米,依法应由签协议的刘女士承担责任。买受人有权据此主张损害赔偿。撤销或认定无效,
法官说法
未能实现承诺卖方应当赔偿
法官分析说,共计73万元。由于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讨回出售的房产。2016年3月5日,声明上述合同由刘女士代表配偶王先生签订,支付73万元赔偿金。需要夫妻共同签字才能出售,本案中,即成交价365万元的20%,
李女士悔约后,
合同签订当日,
法官说法
签约后立即反悔,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近日,定金为60000元。厦门中院针对该案作出判决,后来因王先生并未追认讼争房产协议,薛太太知道情况后,签约后立即反悔也要按约定承担责任。刘女士对合同无效并不存在任何过错。签订合同的时候,法官提醒说,事后,当时薛先生代妻子签了字。本案讼争房屋系被告夫妻的共有财产,被告人刘女士答辩说,成交总价为406万元。这种情况,这次是购房人李先生状告卖房的刘女士,后来,因刘女士在该声明中所作承诺未能实现,在薛太太不同意售房的情况下,
案例2 签约次日反悔,向李先生支付损害赔偿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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