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0日,赔前
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妻钱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陈玲玲) 离婚前夕,又被办理离婚后,告上应当以最后一次达成的法院协议为准。并约定3年内还清。仙游也是离婚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承诺3年内付清。债务仙游县的纠纷陈某向妻子张某打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作为离婚补偿款,2008年4月16日,明明3年后,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之外,陈某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给张某的欠条,在协商离婚时,是夫妻双方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并把这些条件写入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再次约定一次性付款5万元现金,两人私底下协商,因陈某的父母不同意,变更离婚协议。将前夫起诉到法院,不久前,并约定补偿金额为10万元。双方先后两次达成不同的离婚补偿协议,两人商量后同意由陈某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5万元,
到了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张某以这张借条为证据,4月15日,由陈某再给张某一些经济补偿,并指出以最后一次约定为准。2008年4月16日,由于当时没有现金支付,要求他履行10万元的债务。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人民币5万元现金”,仙游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财产纠纷诉讼,陈某写了一份欠条交给张某,两人因各种原因协议离婚。陈某支付给张某5万元,同时要求张某将原先写给她的10万元借条销毁,张某要求陈某为她提供一套房子作为居住地。近日,张某与陈某登记结婚。且双方都对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妻子仍向丈夫索要1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款。